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經審訊後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20日)頒布裁決,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有否受驚的事實裁斷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黎智英刑恐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律政司須證明原審裁判官的兩個事實裁斷均出錯,才可上訴得直,兩裁斷分別為:一:黎智英有否作出威脅令事主X受傷;二:事主是否因此受驚。

律政司一方早前陳詞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整體環境,錯誤裁定黎向事主稱「我實搵人搞 X 你!」意思含糊,及不構成人身傷害威脅。法官今於判詞指,「搞」可有多個意思,且範圍廣泛,可包括文明地採取法律行動至非法造成嚴重人身傷害。

而於本案中,黎曾向事主表示「我影X咗你相」,有加重威脅之效,因黎已遭事主跟蹤逾年,知悉對方工作背景,如將事主相片給予他人,作採取法律行動以外的其他用途亦屬合理推論,故裁判官指黎當時只是表達他認識事主的說法欠缺支持。

法官:難以理解律政司邏輯

律政司一方另指,黎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曾指,「唔會諗到話真喺用黑社會搞佢或者嗰啲咩」,顯示「搞」的意思並不含糊及黎會找黑社會「搞」事主。法官指律政司將疑犯否認指控的言論視為犯罪招認的邏輯,令人難以理解,如相關說法獲接納,將令兩者之間的界線變得難以分辨及可以互換,影響深遠。而於本案中,相關威脅指針對「人身傷害」,由於裁判官不肯定事主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的原因,與黎的言論有關,故裁判官指黎的言論不構成人身傷害威脅的裁斷,難言有錯或不合理。

至於裁判官裁定事主沒有因黎的言論受驚,因他事後仍繼續拍攝黎等。法官則認為是法律上犯錯,因黎作為一名擁豐富資源的顯赫商人,重複向事主表示「我實搞你」及已拍攝對方相片等,一般人均有可能受驚。且黎曾兩次折返指罵事主,顯示黎的言論可能並非出於狂怒及煩躁。

法官最終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是否受驚的裁決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官接納「搞」有多個意思

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早前於裁決時指出,雖然黎智英在錄影會面中稱,曾向 X 表示「我搵人搞你」,但裁判官不認為黎承認了仼何事情,因為他同時表示並不記得當日所用的完整字眼等,裁判官又稱,黎智英用粗口鬧 X 時,只是用手指指向 X,沒有其他動作。她接納黎智英所講,「搞」有多個意思,本案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黎會實際傷害 X,最終裁定黎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 138/2021

 

案件編號:HCMA1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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