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同股不同權」方案出爐 1股最多10票 市值最少百億「新經濟」公司適用
立場報道2017/12/15 — 17:55
李小加、馬雲、馬化騰
港交所(388)今日公布「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框架」諮詢總結結果,決定容許同股不同權「新經濟」公司,以及未有收入生物科技公司在主板上市。港交所將容許創辦人在內的「特殊股東」,1股最多可以有10倍的投票權,公司市值至少要達100億港元。至於何謂「新經濟」公司,港交所認為難有定義,提供四項指引特點供市場參考,包括公司需證明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的科技、創新理念或業務模式。
聯交所擬在《主板規則》新增兩個章節,配合新興及創新産業發行人上市集資的需要,容許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經濟公司(包括創新産業及高增長公司)在主板上市。
港交所在諮詢總結指出,已正落實建議方案的細節,並開始草擬推行有關建議方案的《主板規則》建議修訂條文,將就「新經濟」公司定義及指引作最後諮詢。
容許未有收入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文件提及,以同股不同股上市,必須是新經濟行業、公司發展靠創辦人的創新、獨特性而發展(而非累積資本)。門檻方面,上市時市值最少達100億港元者,收入達10億港元即可。上市時市值達400億港元的公司,可豁免收入測試,意即不必有收入亦能上市。
港交所不打算仿效北美交易所,對投票權完全不設限制,規定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 10 倍,而同股同權股東所持有股東大會合資格投票權不得少於 10%。
任免獨董、核數師等 按「一股一票」決定
此外,港交所會規定,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 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有關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重大變動、 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委任及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聘及辭退核數師以及發行人清盤,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
已在外地上市的同股不同權公司,亦可以來港第二上市,條件亦必須是創新行業、市值最低要達100億港元。原本業務重心在大中華的內地公司,被禁止在港第二上市,現時亦獲放寬。
港交所認「新經濟」難有定義 僅提指引
港交所表示,難以定義「新經濟公司」,因「新經濟」可涵蓋不同行業,不一定限於特定產業,而定義亦非一成不變,很可能隨時間而不停演變,因此港交所建議只是刊發指引信,說明創新產業公司的特點、為市場提供指引。
港交所認為,「新經濟」公司應付合下列指引當中,多於一項特點。
(一)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的科技;創新理念,或業務模式, 亦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上市公司,與衆不同;
(二)研發將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並以研發為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三)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專利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
(四)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 / 無形資產總值較高。
至於容許尚未有收入的公司上市,港交所建議合資格公司,在初期只限生物科技公司。
港交所解釋,因爲生物科技公司的業務活動多受嚴格規管(如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須遵循監管機制所定的發展進度目標,給予投資者參考的框架,即使沒有收入及盈利等傳統指標,亦能對公司進行估值,處於未有收入的發展階段而又尋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
這類型申請上市公司的預期最低市值,不得少於 15 億港元,港交所把「生物科技公司」定義為從事生物科技領域從事產品、處理技術或科技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