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抗命(公民不服從) Civil Disobedience (一)
書生百用2017/3/31 — 17:02
資料圖片:2014年雨傘運動金鐘佔領區
佔領中環(又稱「雨傘運動」)與太陽花運動是近年港台最熾熱的公共議題與運動。
但到底什麼是公民抗命,它包含什麼重要的內涵?公民抗命涉及違法行為,這是正義或合理的嗎?公民抗命可能會影響別人的生計、對社會的經濟也可能有負面影響,這樣的行為應否被容許或被容忍嗎?如果應該,理由是什麼?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與公開?
我將會撰寫「公民抗命」的系列文章,也許對雨傘運動發揮不了什麼實際作用,只是能令更多人瞭解「公民抗命」的合理性,與澄清一些對「公民抗命」的誤解或狹窄想像。
公民抗命 (Civil Disobedience) 的來源
「公民抗命」這個詞彙來自於 19 世紀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 。 當時美國政府參與墨西哥戰爭與實施逃奴法,梭羅認為這些政策都是違反公義,有良知的人都會反對。可惜的是,當時社會大部分人都認同美國政府的所為, 並同意政府徵收稅項以支持這些政策。梭羅認為當時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想法錯誤,屬於少數的他為了反對這些政策,於是決定以不繳稅的方式進行抗命,並稱這種手段為「公民抗命」,最終引來了不少追隨者參與。
哲學家對公民抗命的系統性分析
從此之後,很多社會運動都被視為是「公民抗命」的典範,譬如甘地對英國殖民的統治、美國的民權運動、南非的種族隔離對抗、昂山素姬的民主運動等等,都是導致社會實質改變的重要手段。
公民抗命,一般被理解為「透過公開、非暴力、違法的方式來改變法律與政策的社會運動」──這也是哲學家羅爾斯 (John Rawls) 對公民抗命的定義。在當代,羅爾斯可算是對「公民抗命」提供了著名的系統性分析與辯護,所以我會先以羅爾斯的進路探討公民抗命的內涵、合理性與作用。
當然,羅爾斯對「公民抗命」的分析也惹來了不少批評,譬如他對「公民抗命」的理解過於狹窄,這同時影響著到底怎樣的公民抗命才是合乎正義或合理的問題,當中包括: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它是否一定要公開?參與公民抗命的人是否必須自願接受懲罰?……等等。
哲學家對公民抗命的討論,大致可歸納為:
- 什麼是公民抗命,它包含什麼重要的內涵?
- 公民抗命涉及違法行為,這是正義或合理的嗎?
- 公民抗命可能會影響別人的生計、亦可能對社會的經濟有負面影響,這種行為應否被容許與容忍嗎?如果應該,理由是什麼?
- 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與公開?
- 參與者需要負上什麼道德與法律責任?
這些質問與批評涉及了運動的策略問題、當時現實的社會處境,以及運動的正義問題,三者並連相關,並不能簡單地獨立抽離地作出分析。我希望可以在介紹完羅爾斯對「公民抗命」的分析後,提出一些可能的見解。
註:「公民抗命」也譯做「公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