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百幾日的無奈
莊偉忠2016/7/31 — 22:44
細個嗰時,有人教我,香港行普通法,假定無罪論,即係話,未經審判定罪,等於清白,包括涉嫌「棍毆途人」逾600日嘅朱經緯警司。
前題係,有無檢控,如果無,公道啲,唔該,「嫌疑」兩個字都唔應該講。
問題係,廣大市民,包括我,喺電視,喺網上,清楚睇到途人畀人一棍棍毆打喎,打人嗰個,似足朱警司,警察投訴課已經定為「證明屬實」個案。
現實係,深入硏究案情,徵詢法律意見,差唔多兩年咁耐。就算唔落charge唔過堂,公眾已經喺心入面判決咗。
法律上,打人好唔啱,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但唔係嚴重到殺人放火作姦犯科,法官審完,咪知道清白定係犯法囉,有乜好拖;唔滿意判決,上訴再審過,直至有最終結果,呢啲咪法治精神囉。
一日唔審,畀人當賊辦,製圖控訴無日無之,抬唔起頭,又唔知會唔會被起訴,忐忑不安,對朱生唔公道,陷朱生於不義喎。
六百幾日唔審,畀人當官官相衞,公義盪然無存,得唔到彰顯,香港聲譽白白陪葬,叫人以後點信法治喎。
永遠唔審,一邊人話打得好,另一邊人話法治無囉,雙方針鋒相對,勢成水火,撕裂香港。拖得愈耐,傷害愈大,全民皆輸,點解咁傻?
作為一個普通市民,六百幾日都唔想講,又點諗到六百幾日都了斷唔到,六百幾日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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