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十要點
David Tang2020/7/1 —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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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説明一下:
一、分裂國家,不管是否用武力,鼓吹都犯法。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好一丁點,要武力之類的手段才算。
三、恐怖活動,這跟現存的法律分別不大。
四、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個很闊,除了叫外國制裁以外,「支援」外國「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 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算,真係闊過長江。
五、DQ,任何人犯這個法,坐半個月也好,也終身不得擔任公職。
六、涉及對外、複雜以及重大威脅的,可以直接送中
七、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府規管,惡過駐軍。
八、特首指定可審理此法的法官名單。
九、效力覆蓋全球全人類,美國總統兼全體國會議員都拉得。
十、此法由人大常委解釋,而且凌駕其他法律。
不要問我此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反正都係由人大常委「釋」法。但這個甚有中國特色的法可以怎樣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運行,真的難以想像。
怕不怕?不用衝動,靜觀其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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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