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17 - 18:03
暴動罪首案例 法官務求阻嚇 一律判監三年
當晚身在現場的馮女士,受訪時替被告不值。(圖由作者拍攝)
17/3 灣仔 區域法院
暴動罪首案例,法官務求阻嚇,一律判監三年
參考越南難民案,不考慮動機等背景,「暴力就係暴力,冇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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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民法官先交代案情,三名被告分別在旺角騷亂中投擲玻璃樽和竹枝,接連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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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均無案底,首被告是港大一年級生,期望復學;第三被告則從小學廚,成為主管,也是家中經濟支柱。
沈官謂暴動罪不針對個人行為,取決於集體行動。現場民眾一再投擲玻璃樽,部分警察沒有足夠裝備,生命安全受威脅,沒有受傷只是幸運。
他以昔年越南難民暴動案,入獄五年為量刑參考。
辯方指兩者差距甚大。旺角騷亂不似越南難民自製武器,亦非出於個人利益。
然而沈官認為,騷亂者特地找玻璃樽等雜物作武器,有心傷害警察,須考慮社會管理者的利益。
儘管沒警察因他們受傷,但沈官拒絕考慮被告動機等背景:
「暴力就係暴力,冇分別。唔理原因係咩,一旦使用暴力,就會破壞社會安寧。」
唯一接受的分別,就是旺角騷亂者沒有預謀。惟沈官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須作阻嚇刑罰,警告後人要付代價,判所有被告入獄三年。
當晚身在現場的馮女士受訪時替被告不值,說他們只是被迫,始作俑者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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