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30 - 18:12
曾健超判五週 上訴高院 庭上警露笑容 互打眼色
離開法院後,曾健超鞠躬並抱拳感謝市民。
30/5 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以侮辱入罪,拒絕任何減刑,判監五星期。曾健超矢言信任司法,上訴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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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早於開庭前一小時抵達法院,旁聽的籌早已派完。聲援者與記者迫滿法庭內外,向隅者眾。曾健超入庭前逐一與民眾握手,與朋友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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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裁判官先羅列辯方的求情理據:
曾健超積極參與公共事務;
曾的品格與表現一直良好;
事發時社會情緒不穩,警察屢以警棍、胡椒噴霧對付示威者。雙方武力不平衡,曾因警察打壓才致生怨懟,放棄克制潑水;
曾沒有令警員受傷;
曾遭警察行私刑報復,已經受足夠懲罰;
曾在事後仍力勸群眾保持和平;
曾的重犯機會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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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輪到羅官交代自己判斷,他認為法院有責任保護警員執行職務。
羅官認為,潑水的行狀看似輕微,但不同於一般衝突,只針對某個警察。潑灑聲稱有異味的不明液體,會禍及其他警察,也是對於警察的侮辱挑釁。
故羅官謂曾超健超案情嚴重,相當於過去有人向警察吐口水罪成,以此為參考,須判處監禁。
儘管羅官承認曾無心傷害警員,亦的確沒有警察受傷,但曾的身形高大,警長一人無獨力應付,故要用武力將他制服。
羅官說各方雖有不同立場,惟社會活動已經延續頗長一段時間,應該可以冷靜。
羅官說警察不是民眾的「出氣袋」。若說社會爭端致令曾「放棄克制」,不過是「諷刺」、「難以站得住腳」。
儘管羅官形容年輕人因罪成判監,失去前途「可惜」,但他接下再沒其他表示。
羅官又認為,無法證明曾在警察拘捕時受傷,辯方之辭「空泛」。
最後羅官斷言,曾健超沒有悔意,監禁絕對恰當,拒絕任何減刑。
第一項罪名襲警,判監五星期;第二項罪名襲警,判監三星期、第三項罪名阻差,判監三星期。同期執行,即入獄五星期。
庭上的警察面露笑容,向同事打眼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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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立即申請繼續保釋,等候上訴。離開法院後,曾鞠躬並抱拳感謝市民,一直與他同行。他重申對判決失望,但仍然相信司法制度,故上訴高院。來日隨即面對另一大挑戰,就是六月一日起為七警案作證。
標題為編輯所擬;原刊於作者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