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 VS 游蕙禎梁頌恆梁君彥 — 宣誓司法覆核案懶人包
立場報道2016/10/28 — 18:42
今次司法覆核由誰提出?針對甚麼人?
行政長官梁振英,以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兩人為今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大律師孫靖乾、大律師馬耀添代表,政府後增聘另一資深大律師余若海。
案件將於 11月3日(四)聆訊,區官預計一日可審結,但預留了 11月4日作續審用。
* * *
申請人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已經失去議員資格,因此立法會主席無權為兩人監誓。
申請人在入稟狀中,詳列梁、游宣誓當中的言行,指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梁、游不適合或已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另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兩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如已就任就必須離任、未就任則失去就任資格。由於兩人已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允許梁、游再次宣誓,裁定他們可再次宣誓,是越權(ultra vires)行為。
* * *
根據律政司 10月25日修訂的司法覆核申請表格,申請人要求法庭:
- 聲明立法會主席無權再次為梁、游監誓
- 聲明梁、游的議席目前懸空
- 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再次宣誓的裁決
- 頒禁制令,禁止立法會主席為梁、游監誓
- 臨時頒令,禁止立法會主席在聆訊期間為梁、游監誓(法庭已拒絕)
- 頒令暫緩執行立法會主席 10月18日的裁決
* * *
今次司法覆核的主要爭拗點是?
在10月18日晚的聆訊中,各方闡述了立場。
高院法官區慶祥認為,今次司法覆核的爭拗點,主要是梁、游二人在宣誓時,是否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所指的「拒絕或忽略」(neglect or decline)按法定方式宣誓。區官認為,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區慶祥在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詞中指,根據當前證據(梁、游宣誓的錄影等)及控方申述,認為控方的理據強而有力("I may even be prepared to say, based on what I have seen on the evidence and heard from submissions today,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 strong arguable case on this. ")。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出,兩人宣誓時有意攻擊及挑戰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的事實,向外界傳達訊息,兩人無法按法定方式宣誓;莫樹聯認為兩人已毋庸置疑失去議員資格。
代表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則指出,主席梁君彥不認為一次失敗,就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因此決定為兩名議員監誓,又指政府一方對條例的理解太狹隘。翟紹唐強調,立法會主席並非考慮梁、游兩人的個人利益,而是考慮到兩人的民選議員身份,作為立法會主席有憲制角色,保障議員的憲制議政權利。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表示,指梁頌恆拒絕宣誓或宣誓失敗,並不正確,因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當日,表明自己無權為梁等三人監誓,顯示並非梁一方拒絕宣誓,因此《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並不適用。
* * *
申請主要援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9條及及第 21條。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在10月18日的聆訊中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訂明,議員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効忠特區,該條文兩度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文並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條文核心是中央政府地位。莫樹聯指,《基本法》第104條,正正是要排拒梁、游的這類言行進入議會。)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 及 第21條
第19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
(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第21條: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 * *
律政司於10月25日修訂今次申請的入稟狀,當中申請方指:
- 改變誓詞,包括加入「捍衞香港民族利益」
- 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幅
- 右手食指、中指交叉,顯示他正在說「善意謊言」,其誓言應視作無效
- 三度以不屑(dismissive)語氣,讀出「支那」近音
- 改變誓詞,包括加入「效忠香港民族」
- 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幅
- 三度讀出「People's Refucking of Shee-na」
- 大聲讀出「香港」,同時快速、模糊地讀出其他內容
梁振英和律政司認為,觀乎兩人上述言行及態度,明顯輕視及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香港主權擁有國,以及「一國兩制」,其行徑已對外表明,兩人不打算宣讀立法會誓言並受其約束,拒絕或蓄意不完成(refused or deliberately failed)《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所指的「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
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梁、游於 10月12日宣誓時,拒絕或蓄意不完成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兩人不適合或已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unfit or disqualified)。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梁、游已拒絕或忽略宣誓,因此就任資格被取消,如已就任就必須離任。
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於 10月18日所作的裁決,亦認為梁、游使用貶詞、侮詞、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幅,「從客觀上來看,他們不可能嚴肅看待其誓言,而且不願受誓言約束」。
申請方認為,綜合上述事態:
- 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已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若已就任必須離任,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兩人無權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的誓詞,宣誓成為議員;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再次為兩人監誓,其監誓將無法律效力。
* * *
重溫事件經過
10月12日 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為二人監誓
10月18日 梁君彥書面裁決梁、游宣誓無效,但若兩人書面要求,將准許兩人再次宣誓
高院緊急聆訊,法官區慶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拒絕頒臨時禁制令
10月19日 建制集體離場,立法會流會
10月21日 建制聯署要求梁君彥,不要再在大會中為梁游二人安排宣誓,揚言動用所有方式阻止二人宣誓
10月25日 梁君彥宣佈,押後二人宣誓,直至司法覆核有裁決,並指兩人翌日不可進入會議廳
10月26日 梁、游在非建制議員護送下進入會議廳,梁君彥以秩序無法恢復為由宣佈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