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法或成為刺向手足的利刃
譚文豪2020/9/17 — 12:24
立法會綜合大樓(資料圖片)
保皇黨梁美芬去年提出以特權法調查「調查社會騷亂的前因果、外部勢力干預、示威資金和物資來源,以及導致騷亂的深層次矛盾」,本應因為第六屆立法會結束而消失;但由於人大強行延續立法會任期一年,這項議案將會照舊輪候辯論。一旦通過將有無上權力,可向任何人展開調查。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之所以被稱為立法會的「尚方寶劍」,因為特權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傳召任何人到立法會作證、提交文件、語音通訊紀錄、閉路電視片段等證據的權力。即使民主派近年來失去分組點票否決權,但因為民主派議員過往運用法律賦予議員的權力提出各類型議案,立法會過往一直未能進入討論由保皇黨提出的特權法議案。
來年如果民主派離開議會,過去由民主派提出、優次較前的議案便會自動消失,保皇黨便可以乘虛而入,即時通過梁美芬的特權法議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傳召他們認為有份造成「黑暴」的人士或組織,要求這些人士向立會提交敏感資料,羅織罪狀,以打壓民主陣營。
到時候,連登、工會、612 基金等各類型支援反送中運動的組織或溝通平台均有可能成為調查對象。保皇黨隨時可以要求 612 基金提交過往支援人士電郵名單、交代每一筆捐款來源,要求連登提交會員電郵名單、要求黃店提交閉路電視片段、或要求通訊應用程式公司提交使用者通訊紀錄等等,後果不堪設想。
特權法隨時能夠變成保皇黨攻擊政敵的武器
特權法使用恰當,固然可以成為尋求真相的寶刀利劍;然而,只要提出議案議員立心不良,特權法隨時能夠變成「政治審查」的絕佳武器。這是因為特權法的調查範圍由提出議案議員決定,內容基本上沒有任何限制。換言之,只要議案能夠在立法會大會通過,保皇黨想調查甚麼就可調查甚麼。
即使保皇黨議案極不合理,香港人想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亦難以成功,因為根據過去案例(Leung Kwok Hung v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o 1)(2014) 17 HKCFAR 689),根本不可能透過法庭干預立法會的決定。
此外,如果被傳召或被要求提供資料的人士拒絕合作,亦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 根據特權法第 17 條,如任何人(i)不服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作出的傳召命令、(ii)不服從要求出示文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命令、或(iii)在訊問過程中,拒絕回答問題,均有可能構成「藐視罪」,一旦罪成,最高可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12 個月;再者,根據特權法第 18 條,如果在訊問過程中,蓄意給予虛假的回答,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50,000 及監禁 2 年;若有人提交虛假、失實、揑造或揑改的文件,意圖欺騙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同樣違法,可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12 個月。
可想而之,保皇黨憑藉特權法所獲權力比警察作一般刑事調查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縱使你並無犯法,這些因為特權法而公開的資料,必然會被藍絲組織利用作惡意攻擊或清算,猶如去年中國民航局以航權逼迫國泰打壓有參與反送中運動的員工一般,利用這些資料迫令各行各業政治審查員工。
過去民主派成功阻止保皇黨濫用特權法
立法會過去鮮有利用特權法作出調查,即使啟晴邨鉛水事件、沙中綫醜聞等關乎公眾利益的調查項目都被保皇黨否決。原因是特權法議案屬議員議案,因此通過議案需要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分組點票過半。
在過去民主派擁有分組點票否決權時,固然能夠阻止由保皇黨提出議案;即使後來民主派因為議員被 DQ 而失去否決權,但由於民主派議員一直透過運用法律賦予議員的權力提出各類型議案,而且議案先於梁美芬提出,所以立法會過往未能進入討論由梁美芬提出的特權法議案。從結果而言,梁美芬特權法議案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被列入立法會會議議程上之後,直至今年七月立法會完會都未能進入討論。
離開議會等於將特權法拱手相讓保皇黨
來年立法會議員延任一年,意味著過往立法會議程,包括梁美芬議案將延至來年。現時梁美芬議案排在議員議案中第6項,次序如下:
立法會議員議案辯論次序
辯論次序 | 提出議員 | 議員內容 |
第1項辯論 | 容海恩 | 譴責毛孟靜 |
第2項辯論 | 麥美娟 | 譴責郭榮鏗 |
第3項辯論 (2個議案合併辯論) | 林卓廷、毛孟靜 | 調查721事件中警方責任 |
第4項辯論 (3個議案合併辯論) | 楊岳橋 | 要求就831事件提交文據、語音通訊、錄音、文字通訊紀錄、閉路電視片段等 |
郭家麒 | 傳召官員就831事件作證 | |
鄺俊宇 | 調查831事件中警方責任 | |
第5項辯論 (7個議案合併辯論) | 陳淑莊 | 調查警方濫權及不當對待被捕人士 |
陳淑莊 | 調查警方涉嫌對示威者行使性暴力 | |
郭家麒 | 調查警方涉嫌阻礙消防及救護工作,並拘捕急救員的事件 | |
郭家麒 | 調查警方對傳媒工作者作出的肢體、言語暴力及其他無理指控 | |
張超雄 | 傳召官員就拘捕未成年人士作證 | |
郭家麒 | 傳召官員就警方使用實彈的情況作證 | |
梁繼昌 | 傳召官員就警方使用催淚彈的情況作證 | |
第6項辯論 (2個議案合併辯論) | 鍾國斌 | 調查社會衝突對香港整體民生和經濟的影響 |
梁美芬 | 調查社會騷亂的前因後果、外部勢力干預、示威資金和物資來源,以及導致騷亂的深層次矛盾 |
假若民主派選擇離開議會,由於被譴責的毛孟靜及郭榮鏗離職,第 1 項及第 2 項辯論將自動消失;另外因為提出議案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離去,第 3、4、5 項的辯稱亦同樣會自動消失。雖然立法會議程除議員議案之外仍有其他優次更高的討論項目,例如政府法案;但只要政府故意不提出,來年立法會便可即時通過梁美芬的特權法議案並成立調查委員會,保皇黨將有整整一年時間利用特權法打擊民主陣營。如是者,上文所述要求 612 基金、黃店提交過往支援人士名單、要求連登提交會員電郵名單等離譜情況將會發生。
留守議會阻止保皇黨濫用特權法
在此我必須承認,立法會一旦開始辯論梁美芬關於調查反送中的特權法議案,民主派將無法阻止其通過及成立調查委員會,甚至基於保皇黨的人數優勢,可以全面阻止任何民主派成員加入該調查委員會。
故此,民主派議員留守議會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是保住過往由民主派議員提出、優次較前的議案;另外,如葛佩帆、周浩鼎等意圖干預司法獨立,相信議員亦有責任提出彈劾或譴責議案,立法會須優先處理此類議案,方可繼續辯論特權法議案,做成的客觀現實就是立法會不能進入由梁美芬提出的特權法議案。
政權借疫情推遲立法會選舉一年,引起香港人對「立法會議員應否留任的討論」。坦白說,經歷過上年向國泰請辭,我並不排斥今年再次辭任議員,當一個「辭職師」,然而作為一位機師,我總是要求自己預計「最壞情況」。
如果保皇黨來年濫用特權法打壓異已,我們是否有任何對策?我們又是否承受得起眼睜睜的看著特權法這把利刃,一刀一刀刺向手足卻又束手無策?我們是否承受得起最壞的後果?總辭導致保皇黨全盤把持的立法會,將對民主陣營做成多大傷害?值得每個香港人再三思量,做好準備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