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推銷「雷射槍」
David Tang2019/8/7 — 23:05
我雖然很多年沒有做刑事案件,但我還記得什麼叫 chain of evidence,搜出來的證物,一般都會盡快放入證物袋封口,之後好像政府化驗師要打開來驗之類的,時間人物等都要記錄清楚,然後再封口,兒戲不得,否則在法庭上被 challenge了,隨時由告得入變告唔入。
但今天的記者會,大開眼界了,「雷射槍」竟然隨便放出來,而且更隨便找個差人拿起來「示範」,真的嘆為觀止,我還以為是百貨公司 salesman 在推銷貨品,只差沒有試食而已。
很明顯,差人九成沒有打算告上法庭,只是拉你 48 個鐘,嚇你而已,因此不擔心什麼 chain of evidence。
被拉的可以怎樣?投訴科?恐怕是浪費時間了。民事告一哥非法禁錮?政府出錢請大狀跟你打,真的打輸了,沒所謂,用你跟我交的稅去和解,easy。
指責青年攻擊差人,當然可以,但同時也要想一想,這幾年差人那副無法無天的嘴臉才不至於離地呀。
(標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