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法傷害他人身體不是最錯的事,最錯乃是......
袁陳錦美2017/2/18 — 15:19
我曾在街上看見兩警強搶一個菲籍女士的電話,我走過去對警察說,你們沒有權搶她手機。兩警不斷重複:差人做事,差人做事……路人都不作聲,只觀看。
香港人仍然怕惹警察,怕入官門,未有意識警察乃公僕,受薪替我們執法。做得妥,他們有受薪,我們亦可讚揚警隊;做不妥,我們理應也對他們公事公辦。不監管警察,我們就是不負責任的『老細』小市民!一個讓警察濫權,向疑犯強暴的地方永遠是一個與正義作對的人間地獄。我們的香港正朝著這個方向前進。
警察犯法傷害他人身體不是最錯的事,最錯乃是警察犯了法:
一、團結起來不誠實查案、不誠實作供(警察應自首);
二、團結起來抵抗法律的制裁 (執法者竟然抗法);
三、團結起來對犯法警員作出強烈不恰當公開的自我維穩。(製造自憐並引發警民對峙的現象);
四、團結起來不承認同事已犯法。(這是嚴重破壞警隊的尊嚴及公信力)。
警務署署長連聲聲稱:『我們相信法律』是甚麼意思?意指一個控辯程序,還是指一種道德良知?